

|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章程 |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为中国科技新闻学会,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,缩写为CSSTJ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、从事科技新闻传播学术活动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。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方略;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,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;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,为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,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,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协、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:100081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开展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;
(二)组织开展业务培训,提高会员和其它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;
(三)维护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;
(四)组织国际科技新闻传播学术交流活动;
(五)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(音像制品);
(六)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事业和活动;
(七)表彰优秀会员、优秀科技新闻作品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。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采访人员,编辑人员,评论人员,热心支持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科技人员、科技企业家和科技管理人员,经申请批准可作为本会个人会员。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单位和依法登记的社团,经申请批准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中级职称或五年新闻工作实践。
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两名以上会员或单位推荐;
(三) 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,报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 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热爱学会工作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确有必要需延长任期的,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,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