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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学会章程》
    2009年8月03日 16:09              查看: 189次
     
   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章程

    第一章   

     

    第一条  本会的名称定为中国科技新闻学会,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,缩写为CSSTJ

    第二条  本会是由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、从事科技新闻传播学术活动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。

    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。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方略;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,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;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,为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,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,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
    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中国科协、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五条  本会的驻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  邮政编码:100081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     

    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一)组织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开展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;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)组织开展业务培训,提高会员和其它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;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三)维护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;

        (四)组织国际科技新闻传播学术交流活动;

        (五)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(音像制品);

    (六)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事业和活动;

    (七)表彰优秀会员、优秀科技新闻作品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  

     

    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。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采访人员,编辑人员,评论人员,热心支持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科技人员、科技企业家和科技管理人员,经申请批准可作为本会个人会员。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单位和依法登记的社团,经申请批准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
    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     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  (二)    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    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中级职称或五年新闻工作实践。

    第九条 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:

    (一)    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(二)     经两名以上会员或单位推荐;

    (三)     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,报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  (四)    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    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
    (一)    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(二)    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    (三)     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;

    (四)    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(五)    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    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(一)     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  (二)    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  (三)    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  (四)    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  (五)    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  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  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   

    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    第十五条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 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;

    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 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      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六条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    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    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    (四)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  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     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       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   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 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  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  (一)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热爱学会工作;

      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
     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   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   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    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确有必要需延长任期的,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    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二十八条 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     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   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   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,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   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    (五)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   

    第三十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